2017年沈阳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7-06-16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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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的选用、征订和使用等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辽教发[2012]83号)、《辽宁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教发[2016]5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3号)、《关于做好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9]1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审定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教辅材料是指经辽宁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沈阳市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委员会(以下简称“选用委员会”)选用,与在我市中小学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类、寒暑假作业类、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
第二章选用管理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本市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组织成立选用委员会。选用委员会组建学科(专业)专家库,随机抽取学科(专业)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按照选用程序,在国家及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范围内,进行初选,提出初选意见,并提交选用委员会。选用委员会充分讨论后,采取投票方式决定选用结果。
学科组初选意见、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及投票结果等应记录在案,并将所有评审材料封存保管备查。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制定。
第四条全市中小学每学科教材版本的选用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两种。义务教育教辅材料选用实行“一科一辅”制,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按照省确定的学科和使用年级,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每学段每学科每版本教科书选择一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市学校供学生选用;普通高中教辅材料不做统一选用,推荐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所有高中阶段的学科和版本,供学生选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按照《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目录》规定范围,由各学校根据教学计划需要据实选用。
第五条选用委员会要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教材教辅材料的选用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材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材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人员不得参加选用工作。
第六条教材教辅材料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材教辅材料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后,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应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教育局委托教科研部门等专业机构征求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本市教育教学实际不相宜,由选用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七条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结果应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要将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结果在沈阳教育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选用委员会应按照选用结果编制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征订管理
第八条市教育局组织成立市中小学教材教辅征订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及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领导小组按照征订工作程序,组织协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发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订工作。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征订工作中负主体责任,负责统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征订,并汇总上报。
第十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以下简称“免费教科书”)由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两部分组成,提供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全部在校学生。免费教科书的征订工作,应实事求是,以实际在校学生数为依据,不得超数量、超范围征订。应做好一年级和七年级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摸底调查统计工作,确保征订数据真实、准确。纳入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进行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推销和搭售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选用委员会选用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仅限购一套),做好服务,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教辅材料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定价政策,据实收费。
第十二条学校应及时核对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信息,确认无误后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核查辖区内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情况,及时提交相关发行单位,并同时提交领导小组进行汇总管理。
免费教科书征订总数超过学籍管理数1%的区县(市)(一年级、七年级秋季学期除外),应了解具体原因,并向市教育局进行书面说明。
第四章发行管理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负责监管教材教辅材料的发行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进入本地区发行单位的发行行为和服务质量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进入本市的教材教辅材料发行单位,需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定。教材教辅材料的出版和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代理发行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
第十五条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免费教科书的验收和发放工作,接收免费教科书不足的应及时统计,并提出增补申请。学校应认真做好复学、转学学生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对接工作,复学学生应及时纳入征订数,未征订的应及时申请补发;转学学生按照“在哪里征订、在哪里领取”的原则发放免费教科书,转学学生教材版本不同的,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学校汇总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确认后换发。
第十六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本地在籍学生人数和学校签字盖章的验收清单,对发行单位提交的免费教科书汇总表进行确认,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如对发行单位数据有异议且无法解决,应及时将原因报领导小组。
免费教科书验收、发放和增补工作结束后,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存留免费教科书。
第十七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发行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发行工作,保证课前到书,于开学后二周内完成调剂工作。
各发行单位要遵守行业规范,杜绝在发行过程中增加内容、增删册次、搭售目录外的教材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材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教材教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学校要健全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标准补充更新,保证教科书在循环使用过程中达到基本的质量标准。学校要按课时计划开齐课程,按要求使用教材,严禁闲置不用。学校应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由学生申请代购的教辅材料。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管理责任,细化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形成长效机制。纠风部门要对本地教材教辅材料的管理和选用工作实行严格监管。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市教育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本市教材教辅材料的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免费教科书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免费教科书征订、验收、发放和增补表格,按学期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备查;建立免费教科书数据核查机制,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实名认证的学生数和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征订、验收和发放数据进行核查。
建立教材教辅材料管理平台,集教材教辅材料选用、评价、举报投诉等功能于一体,由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教辅材料征订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逐步实现征订工作网络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教材教辅选用征订使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1.违规干预教材教辅材料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2.选用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的;
3.选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材及教辅材料的;
4.对《教育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辽宁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辽宁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选用的;
5.免费教科书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超出范围,虚报人数和提高标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私自存留免费教科书,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7.违反规定宣传、推荐、推销目录外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8.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
9.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教材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
本办法由沈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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